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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交所属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表;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九)饮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检测报告;
  (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十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更改事项说明;
  (四)更改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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