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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食药监食〔2011〕3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巴中市卫生局: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11〕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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