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范围和标准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主要范围。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是指与住宅小区、工业园区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各项设施。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标准。
土地在一级开发后,通过配套建设,具备“七通”条件(即: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并且能够满足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四、目标和责任
通过强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功能,严格土地出让程序把关,发挥部门联动、协作作用,努力实现出让土地配套功能最全、土地出让价值最高、整体建设品质最优目标。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条件。
(二)市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年第四季度开始制定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
(三)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单位,按照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计划相应安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
(四)市建设、公用部门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同步实施、科学配置的原则,负责对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计划进行汇总、统筹,形成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计划,并提交市建设系统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以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下发。每年下半年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调整计划。
(五)明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资主体。道路、排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土地整理成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设施建设投资由企业自筹。鼓励企业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采取BOT方式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六)市建设部门负责按计划调度、指导、督促配套建设,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牵头组织综合配套验收,并将配套情况向市国土部门通报。
(七)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配套情况进行土地出让。对于没有配套或配套不全但确需出让的,未配套单位需出具承诺,明确配套时限、标准、资金来源,并报建设系统联席会议审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利用建设系统联席会议的平台,统筹协调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工作,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安排任务分解,抓好组织落实。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规定,加强沟通配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