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功能,提升城市建设整体水平,创造良好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伴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迅速扩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与城市开发、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土地出让前,由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没有配套到位,造成部分建成住宅小区或工业园区有上水、没下水,道路连接不畅,不能及时供气、供热等,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造成土地价值低估、廉价出让,迫使政府被动配套,直接影响城市建设整体品质。要充分认识加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进行规范、完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统领原则。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全市城市出让土地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坚持先规划、后配套、再出让。凡是涉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工程,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做到适度超前、考虑长远,全面满足城市综合配套功能的发展要求。
(二)坚持综合配套原则。地下、地上空间超前规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各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同步实施、一次到位,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并充分预留,整体提升配套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现实及长远支撑。
(三)坚持统一标准原则。开发区与城区、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实行一个配套标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要做到统筹规划、综合配套、符合标准、满足需求。开发区、城区土地出让要坚持一个标准,未达到配套标准的土地原则上均不得出让,全面提升城市建设水平。
(四)坚持统筹推进原则。充分发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规划、国土、建设、公用等部门和配套单位的工作联系,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配套建设与土地出让计划,分步骤、按计划、有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