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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林水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林水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水利(水电)局、财政局:

  根据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和中小河流重要堤防加固工程补助政策的通知》(杭林水[2011]156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推进全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杭州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和中小河流重要堤防加固工程扶持政策的通知》(杭林水[2011]156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管理,推进农村河道整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农村河道整治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河道是指市属五县(市)行政区域内,整治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或村内单个面积2亩以上的公用池塘。

  第三条 根据十二五规划,农村河道整治总任务为890公里。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分解实施计划。并于上一年度8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包括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见表1)报市城郊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郊河道办),市城郊河道办会市财政局等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将作为拨付补助资金和年终考核的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县(市)的年度整治计划若发生变化,应在计划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由市城郊河道办会相关部门予以审定后在县市间调整。

  第五条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应因地制宜,以农村水环境整治为重点,突出水清、流畅、岸绿、景美。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清除影响行洪的高杆植物和构筑物、局部破损河岸维修加固(不包括列入中小河流堤防加固计划的河岸加固)、河岸绿化和堰坝等的改造加固,以及村内公用池塘(不包括养殖用池塘)的清淤、岸坡维修加固和绿化、必要的护栏设置等。

  第六条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以村或者乡(镇)为单位,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河道整治的进度、质量、资金、安全等全面负责。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河道整治责任机构,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并及时将辖区内各河道整治建设主体、项目实施等有关情况,报市城郊河道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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