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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食药监安〔2012〕7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和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为切实做好上述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现将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生产的上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赋码并核注核销,未赋码的一律不得销售。

  二、各市(州)局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上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进行赋码,药品经营企业对所经营的赋码产品进行核注核销,并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同时结合省局《关于切实加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监管的紧急通知》(川食药监安[2011]60号)要求,加强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于2012年2月底前上报省局,省局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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