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费用标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其监理费用标准参照公开招标确定的同档次监理费用。监理费用从厦门市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
第十五条 实行总监理负责制,总监理行使合同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任务下达时,委托方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一)干预正常项目监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三)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公开和泄露有关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坚持诚信、中立的立场,廉洁自律,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委托方根据情况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减少监理任务、追回项目监理费用、终止监理委托的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消极应付,影响监理质量;
(二)未经委托方允许擅自转让或转包监理业务;
(三)监理人员在项目承担单位兼职或与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有利益关系的;
(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五)监理工作过程中,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办公、通讯、生活设施等从而增加承担单位负担的;
(六)侵害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
(七)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不再受理其申报项目等处理措施。
(一)不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