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监理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评价项目执行情况;
(五)根据监理意见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送整改或约谈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评价监理工作情况和质量;
(七)按监理合同书的约定向监理机构支付项目监理费。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理计划编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监理委托书,编制监理工作计划,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项目进度监理:制定项目进度监理制度,并按进度对项目实施过程动态管理、进度分析,定期向委托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当项目研发、产业化进度等内容严重偏离计划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并报告委托方;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理:检查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向委托方报告;
(四)项目组织监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变化、不可抗力等影响项目的重要情况,需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要提出意见,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五)项目目标监理:对即将验收项目取得的技术、经济数据结合平时监理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项目验收监理意见;
(六)监理文档管理:对项目监理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和信息进行管理,项目验收后,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七)服务及保密: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全面的项目监理咨询服务,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利:
(一)接受监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配合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权要求监理机构就出具的监理意见进行说明;
(四)对监理机构违反纪律的行为有义务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但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由委托方根据规定条件共同指定监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