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
第六条 申请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厦门市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厦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正常执业连续3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备与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自动化、信息处理、通讯条件,具有一定的科技信息资源、市场信息渠道;
(三)具有规范的监理制度,有较丰富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四)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人员总数的70%,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管理、财务等方面;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咨询评估专家资源。
第七条 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监理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项目监理分为书面监理和现场监理两种方式。
一般项目每年度安排现场监理不少于一次;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每年安排现场监理不少于两次;资助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每季度监理一次,每年至少现场监理两次。
第九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
(一)委托方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书;
(二)监理机构编制监理工作计划;
(三)启动监理工作;
(四)实施全程监理;
(五)定期按要求出具监理报告;
(六)项目验收前出具项目验收监理意见;
(七)项目验收完成后,委托方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委托方的职责:
(一)确定监理项目、监理机构;
(二)审核监理机构监理计划,明确项目监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等;
(三)协调项目监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