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12〕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简称“监理”),客观评价项目的执行效果,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监理是指具备监理资格的监理机构,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委托,依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及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合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的监理机构监理。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作为委托方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范,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机构、与监理机构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 监理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监理范围:
(一)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国家、省和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其他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和资金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二)项目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包括企业配套资金落实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情况等;
(四)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六)项目效果评价及对今后项目立项工作的建议,并对所监理项目出具实施情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