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省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市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制定。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门组织制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
第十条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十一条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说明和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