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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创新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合作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遵循原始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相结合、高新技术研究与适用技术研究相结合的原则,围绕科教兴新战略,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新疆。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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