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象
(一)首次注册
凡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制作、播出机构播音主持岗位实习满一年;
3、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
4、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5、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达到B级等次。
(二)延续注册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目前继续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予注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三)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四)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不予注册。
四、上报材料
本市各制作、播出机构将下列申报材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注册机关):
(一)《播音员主持人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件一)1份;
(二)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分别用于注册申请表和《执业证书》);
(三)《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五)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1份;
(六)《延续注册申请表》(附件二)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七)《播音员注册汇总表》(附件三)1份。
上述复印件均需由制作、播出机构审验原件无误后,加盖制作、播出机构公章。
申报材料不全的,将不予受理。
五、受理时间
各制作、播出机构将上述上报材料,于2012年5月10日前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六、受理地点
四川中路276号6楼;联系人:袁长坤;联系电话:53082656。
七、其他
(一)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人员,从同意注册之日起,在广播电视节目出声、出镜或署名时,可署名“播音员(主持人)某某某”。
(二)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人员,在广播电视各类节目中,应严格按照我局《关于规范本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署名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文广影视〔2005〕1576号)执行,不得冠以“播音员(主持人)”称谓,一律以实习名义,应署名“实习播音员(主持人)某某某”。
特此通知。
附件:
1、播音员主持人首次注册申请表
2、播音员延续注册申请表
3、播音员首次注册汇总表
4、播音员延续注册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1:
播音员主持人首次注册申请表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贴 2 吋 近期彩色 正面免冠照片 (加盖骑缝章)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文化程度 | | 所学专业 | |
工作单位 及部门 | | 所聘 岗位 | |
健康状况 | | 口试成绩(播音员主持人填写) | |
业务 工作 简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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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 播出 机构 意见 | 该同志符合新闻采编(播音主持)岗位要求,同意聘为 |
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同级广播 电视行政 部门意见 | 同意。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注册 机关 意见 | 同意注册。 |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