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整顿对象。
1.违法违规交易活动。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市内交易场所有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均应列入清理整顿对象:
(1)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2)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
(4)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从事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2.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自行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未经省政府批准,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
三、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制。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协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邀请安徽证监局、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建立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规范管理制度。领导小组不代替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职责。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市政府负责监管。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阶段的工作计划,督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交易场所的工商登记情况;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得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