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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编制省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编制省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通知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提高立法工作的计划性,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法制办拟编制2011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各部门拟在2011年度通过省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的,均应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对于2010年已经开展了立法工作,但没有出台的立法项目,如果需要在2011年继续进行立法工作,也要列入2011年度的立法计划。对没有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我办原则上不予审核。

  二、省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必须报立法件草稿,并注明以下事项:
  (一)该立法项目拟制定地方性法规还是省政府规章;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三)主要依据;
  (四)是否有新设定的行政许可;
  (五)是否与其他部门具有不好协调的分歧意见;
  (六)拟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的时间;
  (七)联系处室、联系人及电话。各部门提出的立法计划建议,必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审阅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要把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改善法制环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重点。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要通盘考虑、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要充分考虑立法过程成本和实施后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能用其他方式解决的问题,就不用立法的方式解决;能用政府规章解决的问题,就不用地方性法规解决;能用一部法规、规章规范的事项,就不要分为两部,确保立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要认真执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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