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户管理资金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其当年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下一年度重新安排使用。
第八条 其他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其当年的结余资金可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事业基金和福利基金的分配。编制新年度预算时,事业基金作为弥补事业单位收支差额和事业发展的来源编入部门预算。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形成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项目当年已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条 财政一般预算经费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其当年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其中属于第九条第三、四类项目的当年结余资金财政部门收回后,在编制新年度预算时予以重新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专户管理资金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安排的项目,其当年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其当年的结余资金可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事业基金和福利基金的分配。编制新年度预算时,事业基金作为弥补事业单位收支差额和事业发展的来源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净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后,项目合同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合同当年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政府采购项目净结余资金,不得调整用于其它项目的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在未支用资金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确实难以执行的,取消项目。
第四章 结余资金的报送、审核及监督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审核、统计和汇总,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