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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鼓励部门厉行节约,我们修订了《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市级部门预算结余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预算资金包括财政一般预算经费拨款、专户管理资金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不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年末时尚未支用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是指市级部门在完成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后,当年尚未支用的资金,主要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结余等。

  第六条 财政一般预算经费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单位当年的人员经费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公用经费和经常性业务费结余资金的70%由财政部门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30%留给单位,用于补充下一年度的单位经费,但不得用于个人的奖励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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