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六、关于财政资金二次分配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预算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通过再分配转拨给其他市本级预算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下发财政资金分配文件。需通过再分配转拨至区、县(市)的,按财政转移支付的规定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对财政资金作二次分配。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其他部门二次分配所取得的财政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纳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凭有关文件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资金申报手续;非直接结报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拨、使用、核算等工作。

  各单位对通过二次分配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应作为财政资金管理,设置“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但在编制报表时不重复统计为财政拨款。年终,上述资金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七、会计核算

  (一)取得收入时的会计核算

  单位取得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时,除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以外,均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下设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可不做会计核算,仅做备查账。

  (二)收入上缴时的会计核算

  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收到财政专户储存凭证时的会计核算

  经财政部门确认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收入,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无需做会计核算,仅做相关备查账。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凭证,借记“财政专户储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资金时的会计核算

  1、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科目核算。

  2、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收到预算内拨款时,通过“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科目核算;收到财政专户拨款时,通过“财政专户返还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核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