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含基建专户)、一般存款账户等三类,不得开立临时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依据必须充分、合理,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严格控制支出专用账户的开立,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开立非税收入过渡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必须凭借贷合同,按期撤销。
五、各项收入的管理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结算账户缴入国库,或按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收入性质及预算单位经费保障形式,分别纳入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和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财政部门确认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收入,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应纳入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不得财政专户储存,市财政部门将对各单位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进行清理,根据收入性质及预算单位经费保障形式确定管理方式并作相应调整。各项收入具体的管理方式如下:
(一)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予以保障。
考虑到部分单位某些收入的特殊性,下列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方式,安排部门预算时,作为该单位相应项目的资金来源,支出通过追加或调整政府性基金预算予以解决,相应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
1、单位取得的未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由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拨入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课题资金以及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其他资金(不含市级部门二次分配的资金);
2、单位(仅指经财政部门确定的特殊单位)取得的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收入。
(二)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其经费预算按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进行安排。
对于经财政部门确认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根据《市政府关于集中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的通知》(杭政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继续执行统筹10%的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资金。单位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缴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