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发布)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全面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根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
(一)单位范围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建设工程管理费的事业单位,按照《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杭财基〔2004〕380号)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收入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暂不纳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的界定
根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其他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服务性收入;单位取得的未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由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拨入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课题资金以及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其他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
各执收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执收,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防止乱收费现象的产生。
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委托执收,应由市级部门执收的一般不得委托区级部门执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委托执收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除外)。此前已经明确采取委托执收的,应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委托执收的收入应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