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由议事协调机构牵头单位提出表彰工作方案,经市公务员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二)奖励项目的实施程序
经批准后开展的奖励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务员局组织评审;对拟奖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监、环保、节能减排等履行“一票否决”职责的部门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六、奖励标准
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元。
其他表彰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
七、上级组织的行政表彰奖励上报程序和其他事项
(一)上报程序
根据上级行政表彰奖励文件规定,需经市公务员局审核的行政表彰奖励,推荐表彰奖励的对象须由市公务员局审核,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授奖机关审批同意后,受奖单位应及时将上级表彰奖励决定报市公务员局备案。
根据上级行政表彰奖励文件规定,不需经市公务员局审核的行政表彰奖励,上报的同时须抄送市公务员局;授奖机关审批同意后,受奖单位应及时将上级表彰奖励决定报市公务员局备案。
(二)其他事项
获得国家级行政表彰奖励的集体,受奖集体的现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满3年的,给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成绩显著做出杰出贡献的,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报请一等功,上级机关记功奖励后,市政府不再重复奖励。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者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与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奖励的集体,受奖集体的现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满3年的,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经市政府同意,给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指导协调。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公务员局是负责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表彰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项目、对象审核,指导和协调市直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