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工作的奖励数量,先进集体总数控制在80个以内,先进个人总数控制在110人以内。
3、市政府批准的常设奖励项目,奖励对象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的先进集体一般控制在50个以内,先进个人控制在80人以内。含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奖励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对象数量,先进集体总数控制在80个以内,先进个人总数控制在110人以内。严格控制县处级单位的数量。
4、市政府比照国家、省开展的奖励而设立的奖励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重点工作奖励项目,奖励对象的数量参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设奖励项目确定。严格控制县处级单位的数量。
5、市政府批准的即时表彰奖励,奖励对象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实行一事一议,具体数量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奖励项目的评选。
(二)部门奖励对象
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一般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一般不超过120人。参评单位和人数较多的奖励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对象。
(三)其他奖励对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参评单位和人数较多的奖励项目,奖励比例适当降低。
五、主要程序
(一)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公务员局。市公务员局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通报表扬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公务员局。市公务员局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今后市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申请。
因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申报和审批程序同上。
2、部门奖励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经市公务员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