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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二)部门奖励。指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

  部门奖励须与市公务员局联合开展。表彰周期一般为3-5年。

  (三)公务员奖励。公务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此外,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确需市人民政府表扬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市人民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

  完成与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三、市人民政府奖励的条件

  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市人民政府比照进行的;

  (三)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奖励对象及数量

  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和自主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领域倾斜,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的数量。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对象

  1、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每3年开展1次。市先进集体数量由市政府确定,严格控制县处级单位的数量;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全市人口总数的五万分之一,其中工人、农民不少于受奖励总人数的50%,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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