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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免费开放社会教育场所积极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意见的通知


  (一)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

  我市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基地、法制教育基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公共机构和设施以及校外活动场所等,应在上学期间对学校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行免费开放。各种公益性场馆应坚持常年全免费开放。学校要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给予补助,确保所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增加电影进校园场次,继续做好中小学生爱国主义电影放映工作。

  (二)确定对中小学生开放时间。

  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基地、法制教育基地、实践基地,各地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革命烈士陵园、文化馆(站、中心、室)、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应坚持公益性原则,认真研究确定针对中小学生开放的时间,并向全社会公布其开放时间。各类院校研究室(所)、科研机构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凡适于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学校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积极创造开放条件,公布开放时间,确保中小学生能定期参与实践和体验活动。

  三、强化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保障

  (一)建立健全社会实践活动工作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做到专人负责,落实课时;加强与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单位的衔接,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互动机制,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单位应加强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建立专人联系制度;针对中小学生不同阶段年龄特征和活动需要,加强讲解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针对学生的专题教育内容,不断丰富针对学生的特色教育资源。加大社会实践活动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公共教育资源的群众知晓范围,促进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

  (二)落实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专项经费,确保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顺利实施。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社会实践活动开放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队伍培训和建设,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三)营造社会实践活动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育人观与成才观,关心支持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活动。全市各级政府应将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政府教育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促进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切实有效开展。对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学校要给予表彰。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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