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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进药品生产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08-201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川办发〔2007〕6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4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中药饮片、医用氧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暂不纳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信用分类和评定

  第四条 按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国家标准,设立A、B、C、D四个信用级别,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用级别评定为A级:
  (一)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并能有效运行;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并按时参加培训;药品GMP认证后专项检查、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
  (二)三年内无质量事故、无质量因素产品被责令召回、质量公告无不合格产品、无违法违规生产被行政处罚;
  (三)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机构及制度,并按制度开展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了产品质量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用级别评定为B级:
  (一)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风险控制体系,并能运行;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并按时参加培训;药品GMP认证后专项检查、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
  (二)两年内无质量事故、无质量因素产品被责令召回、质量公告无不合格产品、无违法违规生产被处以警告以上行政处罚;
  (三)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机构及制度,并按制度开展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了产品质量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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