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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六、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的浙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对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增加的,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对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量部分给予减征照顾。

  对符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内企业,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相关权限部门对集约化指标、环保指标、节能指标、安全指标等考核指标的认定证明;

  (三)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的,须报送上一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凭证。

  七、支持浙商发展软件业、集成电路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一年一备:

  1、备案登记表;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3、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相关认定材料;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应提供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

  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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