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对高尔夫球项目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按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8、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9、对文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0、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11、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对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