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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决定的若干意见


  2、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3、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6、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7、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文化单位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9、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科研的免征契税。

  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发展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求。要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优势文化产业持续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支持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培育合格文化市场主体,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

  (一)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1、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文化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文化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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