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鼓励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给予个人每件500元、企事业单位每件1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个人每件3000元、企事业单位每件5000元资助。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专利(PCT)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
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800元、1000元资助;对个人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400元、500元资助;当年代理我市专利申请量超过800件,且发明专利占3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27.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企业专利授权一年内产品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列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
28.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29.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提升我市信息化建设水平。
30.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31.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级技术、高层管理人员(限名额),年薪10万元以上,且所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按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32.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限名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