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技术登记合同交易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500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7.促进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补助。
18.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1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且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按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20.实施农业科技、社会发展、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我市农业科技、社会发展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1.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下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2.享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兑现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3.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4.每年从市创新资金中安排1亿元,作为有偿资金滚动使用,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5.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