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培育并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增幅达到25%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增幅达到25%且税收增幅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3.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国际创新园,给予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

  14.符合我市平台管理要求,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当年新建且有营业收入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50万元资助;进入合肥“一中心三基地”创新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资助。对当年完成的云计算、物联网公共应用平台项目,投资额在200万-500万、500万-1000万和1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组建期满后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机制,考核优秀的,给予每家10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考核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15.围绕我市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支持联盟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16.经合肥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网登记备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其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按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