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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的,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来我市落户的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

  6.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市级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市级留成部分按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市级留成部分按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2年内,其相应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按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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