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涉及我市产业发展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研发投入年增长30%、占销售收入3.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等,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所获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式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主任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事一议”的项目单位不再享受本政策关于投资、配套、企业所得税奖励方面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