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15.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对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加快工业园区发展
18.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产业基地所在政府管委会100万元、5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19.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为鼓励开发区、县(市)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建设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它
20.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市)区财政承担50%。属市辖四区和开发区(含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四县和巢湖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
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兑现的资金,属市辖四区和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四县和巢湖市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
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共同承担。属市辖四区和开发区(含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市财政与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兑现。四县和巢湖市范围内的企业,市财政与县(市)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兑现。
21.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属投资补助类的项目,按半年申报,其它各类奖励按年度申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在2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