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试点工作。“十二五 ”期间,商务部将继续开展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我省要继续完善长春市、吉林市两个国家级试点城市建设项目,至2013年,完成白山市国家级试点城市项目建设工作,至2015年,争取其他中心城市均建成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的以回收站点为基础,以分拣加工集聚区为核心,以管理信息平台为支撑,以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城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择机开展县(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五)培育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和辐射效应,推进龙头企业按市场规则收编、整合个体经营户,规范回收网络,提升行业集中度。支持吉林省再生资源集团公司、长春亿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吉林市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天新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松原万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辽源全鑫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采取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做大做强。至2015年,培育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标准体系完善、示范效应明显、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鼓励外资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六)强化环境保护。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环保法规、标准和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强化废旧商品回收、集散、加工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回收站(点)要实行全封闭经营,并做到日收日清,收废不见废;网络运输车必须使用全封闭专用车辆;集散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及生产技术标准的认定,储存、利用、处理的废旧商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取得相关资质;分拣加工区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要求,具备相应的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同品种再生资源分拣、拆解处理作业区应保持10米以上距离,防止废物溢散、粉尘逸散、恶臭扩散、场地污染,避免造成环境二次污染。环保部门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七)开展人员培训。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和培训制度建设,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针对不同层次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回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各相关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系统性培训,做好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相关标准宣传贯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