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健全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项目,除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履行审批,其他环节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加快转变政府部门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优良的政府服务环境。
(十七)改进市政公用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公共产品价格体系和收费制度的改革,合理确定公共产品价格水平,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市场化相适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市政公用服务价格、收费政策以及财政补贴机制。
(十八)加大民营企业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实行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支持市内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政策信息的优势,积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和项目提供政策信息服务,争取中央和省里更多的政策、资金扶持。
(十九)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引进外资银行和国内股份制银行来娄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培育地方性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水平和自身实力;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参与政府主导的融资平台建设。扩大民间资本在股票、债券市场中的筹资规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推荐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创业板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建立柜台交易市场,建设和完善民间投资资本融资、交易和退出渠道。探索“组团担保”、“银团贷款”、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和银行放贷鼓励机制,为民营企业获得及时有效、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创造条件。全面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二十)实行积极的土地供应政策。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依法通过土地置换、盘活存量、内部挖潜和利用废地等方式,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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