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业。引导民营企业投资物流园区、物流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
(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理、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营销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十三)推动民间投资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和技术创新项目,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信息网络、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的环境
(十四)构建民间投资公平的市场环境。规范设置投资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法律允许并符合准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批准。
(十五)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时,广泛听取商会、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禁止对民间投资设立各种巧立名目的检查、评比、考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