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采煤塌陷地治理,非战略性矿产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民生工程、现代农业示范区、商品粮油基地、养殖基地、高标准农田和生态公益林等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乡镇和区域性农机推广、动植物疾病防控中心、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开展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林权改革、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探索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改组。支持具备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高中教育、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创作、媒体传播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运作体育竞赛、表演等活动,投资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支持从事体育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和债权等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积极通过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创办投资企业,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健康发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