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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旅游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文化文物、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住建、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按《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等国家标准做好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和向社会公布全市旅游资源信息库(《娄底市旅游资源名录》),并以此为基础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坚持与上位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一致的原则,加快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总体规划、旅游区(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部门编制相应专项规划。旅游规划一经批准实施不得随意更改,任何修改、调整均应经原规划批复单位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任何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和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先规划后开发,严禁边规划边开发或先开发后规划。旅游区(点)内任何开发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区(点)规划。

  对政府批准的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旅游资源的规划制定及其实施,应遵守《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第八条 生态观光旅游开发要注重原生态的保护,严禁破坏生态环境。自然生态旅游区内要限建、少建人文建筑,经批准所建的人文建筑等设施的风格、外观装饰应与旅游区(点)外貌环境协调一致;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人文景观的恢复要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突出地域、历史文化特色,不断充实丰富文化内涵。对旅游景区(点)及其周围的建设必须进行有效规划控制。

  第九条 旅游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砍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及其他植被;

  (二)填盖水面,破坏、污染水资源;

  (三)葬坟修墓,擅自采集标本、化石;

  (四)随意开山采石(矿)、挖砂取土、敲打采摘石钟乳等破坏地质结构和地形地貌;

  (五)在景物上张贴广告、刻字涂画;

  (六)捕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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