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益政通〔2010〕5号)
为维护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违法用地、违法违章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必须在2010年7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依法强制拆除。
二、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依法强制拆除中涉及的当事人财物,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清理、搬移、保管。
三、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不力的,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