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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通知
(津教委〔2012〕6号)


各区县教育局,企业办学单位,直属学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委决定对普通高中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上世纪90年代,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市举办了部分高中改制学校。实践表明,这项改革对于探索多元发展模式,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加快高中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个别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出现“一校两制”和“校中校”现象,有的学校高收费、乱收费,加重了群众的负担。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普通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清理规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把清理规范改制高中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二、时间任务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的对像是按照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即:改制高中学校。截至目前,全市存续的改制高中共计16所(见附件)。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采取两种方式对改制高中进行清理规范。第一,回归公办学校。要按照公办普通高中重新进行法人登记注册,规范后执行公办一般高中招生收费标准。第二,停止招生、撤并学校。将从2012年秋季起停止高中招生,直至在校生全部毕业后,注销学校番号。按国家规定,我市2012年秋季完成全市16所改制高中的清理规范工作。

  三、工作要求

  有关区县教育局要按照以下要求,制定改制高中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指导学校做好清理规范的后续工作,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调整招生计划。改制高中清理规范过程中,区县教育局要合理安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满足高中招生的需求,全面落实高中阶段普及率的指标要求。

  (二)妥善安排教师。改制高中的教师主要来源于依托学校,依托校要负责现岗教师的工作安排,并配合学校妥善做好临时聘用的退休教师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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