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津教委〔2012〕2号)


各普通高校、高职学院、独立学院: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保证落实

  各高校要切实提高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的重视,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牵头,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共同配合,保证把开设课程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课程建设

  各高校要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面向一年级学生开设一门公共必修课,全面落实《通知》关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课时和学分要求,保证在校学生普遍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水平。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以满足大学生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的需求。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各高校要落实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可组织心理学相关专业教师、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具备专业背景的辅导员担任教学任务,也可以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专家加入教学队伍,共同完成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加强师资培训,编写课程教材,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各高校要将本校课程安排情况于2月17日前报送市教委(报送内容见附件2),本科院校报教委高教处、高职院校报教委高职高专处,课程安排同时需报教委德育处。市教委将适时对各高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高教处联系人:穆树发 23145646

  高职高专处联系人:杨荣敏 23145995

  德育处联系人:张维东 23145647

  附件:
  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