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县工程现场抽查复核工作报告(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并出具复核报告)。
(四)重点县建设审计报告。
(五)重点县总体工作总结报告。
(六)三年完成项目清单(含专项工程、整合资金)。
(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总体验收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
(八)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相关资料。
(九)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
(十)工程建前、建中、建后影像资料。
(十一)项目公示及宣传报道资料。
(十二)其他年度验收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 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四条 年度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未按年度建设(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二)未达到年度建设目标。
(三)未经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建设任务或变更建设地点。
(四)工程未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
(五)资金筹措、整合、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且未整改完成。
(六)提交的年度验收资料存在明显不完整。
(七)未落实管护主体、管理责任、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总体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年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
(二)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未完成。
(三)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资金规模未足额筹集。
(四)反映建设成果的重要验收资料明显不完整。
第十六条 对年度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年度验收工作滞后的重点县,在绩效考评中给予扣分处罚。对总体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以上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重点县验收后,应参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