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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重点县工程现场抽查复核工作报告(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并出具复核报告)。
  (四)重点县建设审计报告。
  (五)重点县总体工作总结报告。
  (六)三年完成项目清单(含专项工程、整合资金)。
  (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总体验收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
  (八)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相关资料。
  (九)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
  (十)工程建前、建中、建后影像资料。
  (十一)项目公示及宣传报道资料。
  (十二)其他年度验收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 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四条 年度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未按年度建设(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二)未达到年度建设目标。
  (三)未经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建设任务或变更建设地点。
  (四)工程未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
  (五)资金筹措、整合、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且未整改完成。
  (六)提交的年度验收资料存在明显不完整。
  (七)未落实管护主体、管理责任、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总体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年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
  (二)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未完成。
  (三)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资金规模未足额筹集。
  (四)反映建设成果的重要验收资料明显不完整。
  第十六条 对年度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年度验收工作滞后的重点县,在绩效考评中给予扣分处罚。对总体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以上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重点县验收后,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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