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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年度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工程数量和质量,县级自验须现场核查全部工程,市级验收现场核查工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以专项资金项目为主);核查资金筹集、整合、使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工程运行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核实、评价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工程实施效果,提出年度验收结论等。
  总体验收在完成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核实、评价三年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重点县年度验收时应至少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全面、真实、规范:
  (一)重点县年度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重点县年度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
  (二)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准的年度项目标准文本。
  (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建设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建设内容变更的批复文件;县级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文件。
  (四)各级财政资金拨付文件,农民投劳筹资证明材料。
  (五)招投标相关资料(含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
  (六)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提供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工作相关资料。
  (七)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财务预决算资料。
  (十)整合资金项目相关资料。
  (十一)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相关资料。
  (十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
  (十三)工程建前、建中、建后影像资料。
  (十四)项目公示、重点县标识应用及宣传报道资料。
  (十五)重点县建设年度绩效考评资料。
  (十六)其他年度验收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县级在6月底前完成年度自验。市级在7月底前完成年度验收,并在10日内将以下资料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一)重点县年度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1)。
  (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年度验收情况反馈表(详见附件3)。
  (三)重点县年度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县级填报,市级审核)。
  第十二条 重点县总体验收时应至少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全面、真实、规范:
  (一)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各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有关建设内容变更的批复文件。
  (二)各年度重点县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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