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12〕1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692号)》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水农〔2009〕73号)》有关要求,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
省水利厅:董 浩,联系电话:0571-87826534;
省财政厅:王振权,联系电话:0571-87056571。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692号)》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水农〔2009〕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重点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县建设验收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的年度验收(以下简称年度验收)和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的总体验收(以下简称总体验收)。
第三条 年度验收由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省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年度验收工作做好指导和抽查工作。总体验收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四条 重点县年度和总体验收依据:
(一)经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重点县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