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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保〔2012〕2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开发完成并试运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障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障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动态管理,推动水土保持管理信息化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可实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复、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的查询、统计和输出,建成统一、规范的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数据库,促进各级水土保持机构和技术服务单位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三条 系统由省水利厅组织开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浙江省水利厅是系统的省级主管部门,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具体负责系统的管理、协调和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系统安全及技术保障工作;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系统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水土保持机构按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录入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政策法规、“两区”划分及规划、行政执法、生态文明建设、综合事务等管理信息。水利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水利厅负责、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协助录入。

  第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信息按季度报告要求,由监测单位定期录入;水土保持验收评估信息由技术评估单位根据工作进展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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