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水保〔2012〕2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用水户的用水行为,促进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现将《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取水计划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合理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取水户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申请、核定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户取水计划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省级审批范围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核定和下达。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级审批范围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受理、复核,以及全省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取水户取水计划制定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留有余地,按年度编制核定后下达。
第二章 取水计划及分类
第五条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由年度计划取水总量、月度计划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计划类别等内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