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于影响较大的涉河建设项目和水土保持许可项目,水政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许可前介入,参与建设项目现场勘查、论证分析等活动。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的分部工程的施工放样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责任机构的人员参与,并对该工程在实施阶段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向施工单位发出告知单。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众举报电话或信箱,凡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经检查,被许可人确有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机构应当会同水政监察机构责令被许可人改正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被许可人不予改正,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机构将相关材料移送水政监察机构,由水政监察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案办理,或交办给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抄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得资质、资格的被许可人违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除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签字后归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事项,应及时向许可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图纸、监督检查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逐步推进水行政许可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尚未开通实时监控系统的市、县,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已开通实时监控系统的市、县,可直接将相关资料录入实时监控系统。
第十六条 我省水政监察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水政监察机构根据职责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巡查工作。上级水政监察机构负责对下级水政监察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水政监察巡查(以下简称巡查)应包括以下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