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建设对水系及堤防(护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4)汛期应急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5)水域替代工程建设情况或占用水域补偿费缴纳情况;
(6)许可批复中的其他要求。
(二)水土保持项目的检查重点
(1)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
(2)项目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情况;
(3)水土保持投资列入工程总投资的情况;
(4)施工合同对水保设施建设的要求,监理合同对水保设施建设的内容;
(5)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6)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与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相符性;
(7)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临时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
(8)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监测事项、监测报告;
(9)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的相关手续履行情况;
(10)已完工项目开展验收准备工作情况;
(11)与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取水许可项目的检查重点
(1)取水单位的取水情况(取水方式、取水地点、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
(2)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实时监控设施的安装及运行情况;
(3)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4)节水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5)退水水质监测及退水水质情况;
(6)水资源费的缴纳情况;
(7)取用水影响补偿措施落实情况;
(8)与取水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况。
(四)河道采砂许可项目的检查重点
(1)采砂作业的范围和方式;
(2)采砂作业对水系及水质的影响及相应措施;
(3)实际开采的数量及时间安排;
(4)采砂对堤防、桥梁等建筑物的影响及措施;
(5)采砂作业安全标识及度汛措施;
(6)许可批复中其他相关要求。
其他许可项目根据实施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对于线型分标段的建设项目,在征得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对各标段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明确许可事项的具体要求,提高被许可人的自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