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水政监察巡查办法》、《浙江省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浙水政〔2012〕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义乌市综合执法局,省钱塘江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水政执法巡查,提高水政执法监管工作效能,全面推进依法治水,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水政监察巡查办法》和《浙江省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
1、浙江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水政监察巡查办法
2、浙江省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1:
浙江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水政监察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水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水事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水政监察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行政许可项目实行许可机关监督检查和属地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管体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水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进行管理。
省级许可的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机构负责其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许可的项目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监督检查的责任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行政许可项目的检查,及时了解相关责任机构对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和水政巡查中发现的被许可人不按水行政许可决定实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